以理去官

概述

旧指官员因正常原因卸任。

1基本解释

旧指官员因正常原因卸任。

3详细解释

  1. 旧指官员因正常原因卸任。

    《唐律·名例·以理去官》:“诸以理去官,与见任同。”疏议:“谓不因犯罪而解者,若致仕、得替、省员、废州县之类,应入议、请减赎及廕亲属者,并与见任同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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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词条最后更新于 2026-06-30 05:51:5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