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县级财政中,应根据《教育法》规定精神确定的县级财政经费预算(含教育事业费、教育基建投资),由县教育局安排。教育费附加县级集中部分及教育专款的使用,由县教育局与财政局共同提出方案,联合下达。
本词条最后更新于 2026-06-29 16:31: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