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定的数目;定额。
规定的数目。
《元史·顺帝纪十》:“命燕南、河南、山东、陕西、河东等处举人会试者,增其额数。”明顾起元《客座赘语·国子生中式额数》:“疏闻诸生颇入严谴,而额数乃定为三十五名。”
本词条最后更新于 2026-06-30 06:15: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