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销案件。
撤去餐具。谓用完餐。
明李贽《子由解老序》:“主人怜我,炊黍餉我,信口大嚼,未暇辨也。撤案而后问曰:‘岂稻粱也歟!奚其有此美也?’”
本词条最后更新于 2026-06-30 16:41: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