搁置皇帝诏令,拒不执行。汉代侵犯皇帝权力及尊严的一种罪名。 汉律规定:“废格明诏,弃市。”(《史记》卷一百一十一《淮南王刘安列传》) 译:搁置皇帝诏令,拒不执行者,在闹市处死,暴尸三日。
本词条最后更新于 2026-06-30 20:51: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