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遍威慑

概述

普遍威慑(general deterrence) 刑罚对潜在犯罪人的一般效应。有立法威慑功能和司法威慑功能之分。前者指国家以立法形式规定犯罪及罪犯应受的各种刑罚,使潜在犯罪人普遍望而生畏,不敢以身试法;后者指行刑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,使潜在犯罪人从中得到惩戒。

2百科释义

普遍威慑(general deterrence) 刑罚对潜在犯罪人的一般效应。有立法威慑功能和司法威慑功能之分。前者指国家以立法形式规定犯罪及罪犯应受的各种刑罚,使潜在犯罪人普遍望而生畏,不敢以身试法;后者指行刑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,使潜在犯罪人从中得到惩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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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词条最后更新于 2026-07-02 17:24:19